|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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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鑫开阳机械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盐城汇达塑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7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由原告盐城汇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7960元,由被告江苏鑫开阳机械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6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