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长田、付怀君、付怀祥、付怀萍、付怀兰因亲属周开英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5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长田、付怀君、付怀祥、付怀萍、付怀兰因亲属周开英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51316.9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付长田、付怀君、付怀祥、付怀萍、付怀兰因亲属周开英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7924.1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长田、付怀君、付怀祥、付怀萍、付怀兰因亲属周开英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94620.52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长田、付怀君、付怀祥、付怀萍、付怀兰因亲属周开英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0000元; 六、被告陈学林、张昌霞、***、陈梓萱从死者陈壮的遗产中支出139620.52元赔偿原告付长田、付怀君、付怀祥、付怀萍、付怀兰因亲属周开英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七、原告付长田、付怀君、付怀祥、付怀萍在领取上述兑现款后返还被告***垫付丧葬费15000元; 八、驳回原告付长田、付怀君、付怀祥、付怀萍、付怀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2.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500元,由被告***负担2312.4元,被告***于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24.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