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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和中石家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ZSNVC-2016-JX18《2016年度经销协议》已于2016年12月9日解除; 二、被告中和中石家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尚欠的货款6119163.82元给原告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中和中石家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634元,由原告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34元,被告中和中石家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0元;鉴定费445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