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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处理部分;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匠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工程款2737594.6元; 四、中山堂娱乐中心在欠付匠铸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00元,由上诉人***负担38700元,由匠铸公司负担3000元。中山堂娱乐中心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元,由中山堂娱乐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