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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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大中型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瑞达轴承厂 瓦房店重型机械轴承厂 大连三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瓦房店大中型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899185.65元,及截至2019年8月6日的罚息216311.29元,合计5115496.94元; 二、被告瓦房店大中型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以本金4899185.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自2019年8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瑞达轴承厂、被告瓦房店重型机械轴承厂、被告大连三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大连三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610元,由被告瓦房店大中型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瑞达轴承厂、被告瓦房店重型机械轴承厂、被告大连三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