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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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珊珊鞋业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安市珊珊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132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利息,扣除已扣款44.07元;此后按年利率9.135%计算逾期利息,以上期限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为限;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瑞安市珊珊鞋业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玉兰花园6幢1305室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17)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2821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6.53平方米,建筑面积:87.42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096118091321《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66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096118091322《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3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瑞安市珊珊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安市珊珊鞋业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5-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