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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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 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31597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5月20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35438.7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271元; 三、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1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