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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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 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在(2018)浙0481执443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42000元【其中借款本金900000元,支付相应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约定月利率5.80‰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4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1631元、执行申请费1182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