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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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借款906352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59102元,由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419元,被告***负担76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