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提前归还2017年7月21日和云县农村商业银行幸福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三、驳回云县农村商业银行幸福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云县农村商业银行幸福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7月20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2101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为:“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云县农村商业银行幸福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7月20日产生的利息2101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