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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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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慧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810560号、第812408号、第1798112号、第13020212号、第812407号、第12076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浙江慧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慧鱼”作为其企业字号;

三、被告浙江慧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由被告浙江慧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40元。

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慧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杭州斯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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