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徐克锋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12789元,款交本院;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清偿责任。 诉讼费1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徐克锋承担,扣减已支付的320元,实际还应承担360元(款限与支付的运费同期交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