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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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南山公司 鹤岗市东大选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终3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南山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岗市东大选煤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墨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致忠,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南山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东大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购买探矿权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6)黑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法庭调查形式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南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致忠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按上诉人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南山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6-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