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商房贷]字[三亚分]行[2014]年[0076]号);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借款本金322559.43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截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7310.10元及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35%确定,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40%确定);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有权就被告***、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抵押的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西侧美丽之冠大酒店F栋26层2621号房屋(抵押登记卡号:三房押字第201400169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4元、公告费234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