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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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兰海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三亚兰海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房贷]字[三亚分]行[2010]年[1353]号);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借款本金831299.6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截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172320.04元及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下浮15%确定,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40%确定);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海南省三亚市××区房[产权证号:三土房(2012)字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6元、公告费234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