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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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本金4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本金36500元的利息从2020年3月9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本金34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本金33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本金3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