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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源市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借款本金213828.19元及利息罚息15357.99元(利息、罚息计算到2019年12月9日,具体数额以实际还清日原告银行系统生成数额为准)。被告辽源市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对被告***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8.00元,由***、辽源市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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