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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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常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2011年1月7日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常青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济宁常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租赁协议书》于2019年12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济宁常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地下B区的房产及配套设施交还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常青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协助将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地下B区的水、电、消防等用户名变更至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常青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 三、被告济宁常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常青社区居民委员会租金5565329.68元(从2014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所欠)。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79元,由被告济宁常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