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65,300元和经济损失(截至2020年5月16日为21,774.44元;2020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以165,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