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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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衣田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 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 广南县金周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南县金周运输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文山市衣田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400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800000.00元; 二、驳回文山市衣田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南县金周运输公司与***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2264.00元,由文山市衣田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6478.00元;由广南县金周运输公司与***负担11578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6484.00元,由广南县金周运输公司与***负担。 两次保全费共计10000元,由文山市衣田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广南县金周运输公司与***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