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县金大地生态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市利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县祥园参业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8)吉0521执4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后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