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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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广西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2755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法院不再立案执行。 案件受理费4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