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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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清远市银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应予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