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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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市悦莱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由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楚雄市悦莱酒店有限公司共同将楚雄市鹿城南路兆顺·第一城B幢第11层1102号房腾空并返还给***、***; 二、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三、由上诉人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所欠租金37129.47元(税前); 四、由上诉人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4805.95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由上诉人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楚雄市悦莱酒店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9元,由***、***负担14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楚雄君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0元,由***、***负担18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