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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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胡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四亿三千八百五十七万九千九百九十六元四角二分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截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尚欠的借款利息人民币一千七百六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二元八角四分、罚息(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130%的标准计算)、复利(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尚欠的借款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130%的标准计算)的相应银行存款。每年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不得超过尚欠借款本金的24%。 三、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律师费、公证费人民币八十一万五千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三被执行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