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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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海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东营市源瑞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财产损失费16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6171.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4469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2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25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原告***负担14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71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