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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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佳诚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晏玉梅与被告铜仁佳诚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的六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084××、20140084××、20140084××、20140084××、20140084××、20140084××); 二、被告铜仁佳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晏玉梅逾期交房违约金668208元; 三、驳回原告***、晏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1.57元,已减半收取计5501元,由原告***、晏玉梅负担401元,被告铜仁佳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