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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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475245.9元及罚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788.52元由***、***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合计462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