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新业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黔东南州鸿森商贸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铁路专用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贵州省黔东南州鸿森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250元,由贵州省黔东南州鸿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8-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