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古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49482.05元; 2驳回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1元,减半收取2316元,由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负担1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执行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 代理审判员王子祥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亚男 |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