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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49482.05元;

2驳回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1元,减半收取2316元,由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负担1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执行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

代理审判员王子祥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亚男

裁判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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