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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中天银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方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达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合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广西达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前期投入价值利益24933125.84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达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101元,由原告广西达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1元,被告广西贵港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6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67101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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