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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贵港市华隆百货有限公司
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贵港市华隆百货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租金22941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22941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47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华隆百货有限公司。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347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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