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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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丰收肥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广西泰竹集团贵港市树泰林业有限公司 广西泰竹集团贵港市树泰林业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泰竹集团贵港市树泰林业有限公司、广西泰竹集团贵港市树泰林业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贵港市丰收肥业有限公司货款8539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585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5日起计,以2408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9日起计,以2795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5日起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4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25元,由被告广西泰竹集团贵港市树泰林业有限公司、广西泰竹集团贵港市树泰林业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4025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