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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南北公铁物流有限公司相关损失人民币165213.8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南北公铁物流有限公司相关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在所投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原告上海南北公铁物流有限公司相关损失人民币163213.88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上海南北公铁物流有限公司相关损失人民币165213.88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南北公铁物流有限公司相关损失人民币165213.88元;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给付(支付给上海南北公铁物流有限公司的款项汇存至户名:上海南北公铁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南翔支行,帐号:31006***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61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人民币2006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公司负担40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负担49元,被告***负担396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401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4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