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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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民再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民再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民再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维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牡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 四、驳回牡丹江市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公路客运枢纽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公路货运枢纽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交通局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96元,由牡丹江市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440元,由牡丹江市交通局负担37,4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