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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市公路客运枢纽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公路货运枢纽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林市立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牡丹江建工集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民再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民再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民再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维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牡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

四、驳回牡丹江市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公路客运枢纽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公路货运枢纽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交通局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96元,由牡丹江市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440元,由牡丹江市交通局负担37,4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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