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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其润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800元,由张其润负担74,400元、***负担7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