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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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远汇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招远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招远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9079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不准隐匿、毁损、典当、抵押、转卖、过户。 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远汇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