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利息6,459.99元、逾期利息12,213.30元,并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中尚未支付的部分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计3,0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