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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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明安科技有限公司 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明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44778元及2018年2月16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的利息39577元,2019年4月1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六盘水明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3元,由被告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