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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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浏阳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浏阳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浏阳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206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7300元、9906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4月28日、2017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浏阳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