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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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丰荟混凝土有限公司 邵阳市辰薛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邵阳县丰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邵阳市辰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水泥货款197306元; 二、驳回原告邵阳市辰薛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由被告邵阳县丰荟混凝土有限公司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1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23元,由被告邵阳县丰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邵阳市辰薛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邵阳县丰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支付案款时一并汇至本院案款专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