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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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项目部 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庄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5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为:柳梁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柳某工程欠款167157元,以1671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1%计算自2001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1671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均由柳梁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