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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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5605.40元给原告***、***;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10000元给原告***、***;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07959.83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676元,减半收取计4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51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3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