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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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A×××××号车交强险内一次性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垫付的贵F×××××号车修理费、拖车费、立香医疗费合计6500.71元; 四、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A×××××号车交强险内一次性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垫付的贵F×××××号车拖车费、***医疗费、吴贤慈医疗费、陈月医疗费的一半4246.77元; 五、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F×××××号车交强险内一次性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垫付的贵F×××××号车拖车费、***医疗费、吴贤慈医疗费、陈月医疗费的一半4246.7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