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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4民初7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4民初7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F×××××号车交强险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等53891.36元; 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A×××××号车交强险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等53891.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7.85元,由***负担56.8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7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3-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