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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对(2018)湘潭潭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中确认的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湘潭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在借款本金46671784.63元和该借款截止2018年9月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7067299.72元及此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6671784.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的标准从2018年9月8日起计算至偿付清结之日止,同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标准计算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湘潭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0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4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95元,由湘潭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