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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湘E×××××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眼镜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62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湘C×××××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眼镜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620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湘E×××××号两轮摩托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眼镜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62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湘E×××××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眼镜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128595.24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湘E×××××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礼生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000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湘C×××××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礼生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000元; 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湘E×××××号两轮摩托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礼生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000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湘E×××××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罗礼生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641.39元; 九、驳回原告***、罗礼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以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应赔偿支付款项由各保险公司划账支付至本院在长沙银行有限公司隆回支行开户账号为80×××18(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的标的款账户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