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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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初6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应支付给上诉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0506666.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是:以40506666.67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9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4770元,由上诉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477元,被上诉人***负担4092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9770元(上诉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449770元,上诉人桂林晶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449770元),由上诉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977元,被上诉人***负担404793元;上诉人桂林晶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77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桂林晶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