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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淄博市中心医院 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 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 淄博周村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000元,其中已付10000元,余款1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3851.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不再负赔偿责任。 四、原告***在获得保险理赔款后,立即返还第三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垫付款36692.2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3元,减半收取为4211.5元,由被告***负担3211.5元,原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