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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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柳州市润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柳州市润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柳州市润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150000元(暂计至2015年7月10日,其余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柳州市润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113500元; 四、被告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9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隆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